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48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5〕16号)、《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深入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工信部节〔2015〕229号),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生态协同发展,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各地区发展实际,围绕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领域,筛选一批废物综合利用量大、技术装备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的示范工程项目,着力构建产业、技术、政策协同发展新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有效带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高值化、集约化发展。
二、申报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建设运行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跨区域协同发展和产业转移项目。包括尾矿和废石、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废渣、冶金尘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旧机电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三、项目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二)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建立了跨省级行政区域协同发展的机制;
(三)核心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成熟可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
(四)综合利用规模较大,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五)在建项目应在2018年底前投入正常运行。
鼓励列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京津冀产业转移指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及各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进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和政策支持
(一)项目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中央企业通过集团公司进行申报。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后提出推荐意见,于2016年8月25日前将推荐项目名单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专家评审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项目。
(三)组织实施。纳入示范项目的,企业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实现工作目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建立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机制,并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项目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模式予以推广。
(四)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利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各地方政府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39)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
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一、企业情况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整体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人数及技术力量、研发能力、企业规模、资产、负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利润、节能环保安全相关措施及达标情况等情况。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包括利用的种类、来源、数量、产品品种、产量、产值、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产品市场、流向、拥有的专利等。
二、项目目标
示范项目可实现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具体包括: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量、产值,研发、应用和推广的重大工艺技术装备,开发的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形成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标准规范,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起到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益等。
三、重点任务
(一)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品种类、规格、产量、产值等,具体建设内容,采用的主体工艺技术和装备、技术来源及其先进性,建设进度、运行情况,节能、环保配套措施及达标情况,投资估算、回收期、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技术创新。包括研发、产业化应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的主要内容、关键参数、性能指标等。
(三)标准制定。通过项目实施,提出、起草、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产品及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
(四)机制建立。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建立的跨省级行政区域协同发展模式、机制。
四、效益分析和示范意义
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预期或已经形成的跨区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新模式、新机制,推广应用前景,示范的必要性及意义等。
五、保障措施
保障项目完成采取的组织、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
六、附件要求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批复相关文件,包括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
(三)技术资质类文件,包括获得的专利、技术评估、荣誉证书等;
(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能够证明示范项目优势和特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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